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5-28 15:10:35   点击数:5565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皖办发[2003]22号),加快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放手发展各类民营科技企业

1、民营科技企业(含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原则创办,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产品生产经营的业务的经济实体,是我市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总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委加快以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坚持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动力,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优化环境,充分发挥我市资民办的潜在优势,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在规模档次、产业结构、企业素质、社会贡献等方面有新突破,进而形成各类民营科技企业竞相发展的新局面。

3、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服务和管理工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决破除妨碍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废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歧视性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障碍,努力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业大发发展、大提高,加快形成我市区域经济以民有为主、企业以民营科技为主、投资以民间为主、事业以民办为主的新格局。

4、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同时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时,应征求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

5、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投身民营科技企业。党政机关报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3年内保留身份,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连续计算,并参加正常的工资晋级。辞职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可视具体条件,给予一次性补偿。辞职前在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并获取报酬。外省投资者和到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企业所在地,各地、各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户口未迁入的,由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帮助解决暂住户口、未成年子女入学等问题。

放宽准入,鼓励创新,努力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整体水平

6、放宽民营科技企业注册条件和经营范围。民营科技企业注册酱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冠市名。允许注册资本在50万元发下的企业资本在3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可降至3万;企业可以公司、研究所(院)或中心等命名。核定经营范围时,在列明主要经营项目后,可附加其他经营项目。

7、提高民营科技技术创新能力。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企业所得税。各级政府设立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可将民营科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列入资助范围。

8、要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家的培训力度,为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要积极选送民营科技企业经营管理者赴市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要进一步拓展民营科技企业家的成才渠道,一要依托现有民营企业家和科技人才紧密结合,二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民营企业,经过市场经济的炼,使其尽快成长为民营科技企业家。要进一步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有关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明专利等要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9、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租赁、承包等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进行资产重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通过资产重组进入证券市场。

10、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面向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进行科技考察、学习交流、科技合作、科技展览和与本企业有关的经济技术贸易活动,可由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和政审。民营科技企业出口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民营科技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民营科技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出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1、加强民营科技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园区,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向民营科技企业园区集聚,加强民营科技企业之间的配套协作,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竟争力。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可以享受讥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优惠政策。

12、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和完善内部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发展战略研究和管理咨询、企业诊断、培训等活动,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创新。

突出重点,坚持公平,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扶持力度

13、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投入。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促进民营科技企业技术进步。金融机构要扩大信贷范围,增加无形痪产抵押,质押贷款品种。放宽贷款期限,努力满足民营科技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

14、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以政府为主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完善担保形式,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手续,降低费率。鼓励民间资本建立担保服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利用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等作为反担保。担保机构对我市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担保额达到其担保总额的70%的,经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利润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市的经营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未净资产的10%

15、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在年初预算安排科技专项经费时,要注意调整结构,统筹考虑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财政扶持。科技三项经费要重点扶持起点高、效益好、见效快、市场潜力大、能形成产业化的优秀项目。

16、加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民兵。对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加强领导,规范服务,进一步优化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环境

17、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真正摆上重要位置。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列入任期目标,加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工作的规划、计划、统计和考核,形成快捷有效的运行预警和统计考核体系。要建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引导和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定点联系民营科技企业优秀专家制度。组建淮北市民营科技企业协会,充分发挥沟通、协调和督查作用,完善工作网络,每年对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政策落实、目标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评。

18、进一步强化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的意识。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19、切实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对连续2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民营科技企业,除法定的检查外,未接署名举报,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应免于日常检查。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的党建工作。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入党,增强和扩大党组织在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影响力和覆盖面。要优化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服务环境,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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