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是违法的。以虚构身份来完成交易是欺诈行为。网络销售,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把产品进行销售,实质就是以互联网为工具进行销售。
2、我到公司做了四天的终端业务代表,只做四天 因为我在想,OTC有没有前途 这个市场的目标客户为什么是店员?而不是别的 店员的推荐到底有多重要,有可比性吗?其实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你的药要给药店赚钱 而且要给店员回扣,要不然她为什么要给你宣传,你还真的相信感情?别骗自己了。
3、区别:日常工作上,医院代表一般跑医院的,主要工作是接触医生、主管采购的人等,同时会协助搞搞学术研讨会等等,工作时间上相对自由;otc代表则主要是跑药店和商业公司,接触药店老板、商业公司采购、连锁总部等等,同时会协助做一些药店的促销或者订货会等等。
4、给业务员开会内容:一是、总结上个月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 二是、落实下个月的销售计划。市场存在问题,需不需要上促销。三是、将公司的销售方案传达 四是、鼓励。
5、非处方药的营销管理 OTC即非处方药,是“Over The Counter”(可在柜台上卖的药)的缩写,指不需凭医生处方即可自行购买、配制和使用的药品。
互联网医药是指通过互联网进行医疗、药品销售和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的一种新型医疗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医药也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当今医疗健康领域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互联网医药有着方便快捷的特点,可以为病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在线咨询、预约挂号、健康咨询等服务。
顾名思义医药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医药。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和政策限制,传统医药企业一直只能依托政策和行业经验进行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药企并不能真正与患者建立连接,把握消费者画像和需求,从而导致决策失误,产品销售欠佳。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发布药品广告、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带来经济收益的服务。
从概念上看,互联网医疗的重心本质还是围绕着医疗行为,互联网只是一个技术手段。所以是否相信互联网医疗取决于互联网可否替代传统的医疗环节。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1、法律依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在自设网站进行药品互联网交易,或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企业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4、规范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药品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7月8日予以公布。依据内容为”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明确答案 根据最新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需遵循严格的规定,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个人或企业在进行药品网络销售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取得合法资质,确保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详细解释 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概述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药品网络销售逐渐成为趋势。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药品网络销售进行监督管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才能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该办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
年12月1日起施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处方药销售有如下规定:第九条 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