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关于外墙脱落问题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4-06-05 浏览次数:52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一条修改为:“竣工验收及备案竣工的建设工程,业主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使用。“业主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浙江省关于工程质量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等,具体规定了建设工程从设计、施工到交付各个阶段的质量要求和监管措施。首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利益的基础性工作。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百九十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重要指标,也是施工人员的技艺水平的体现。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我们需要遵循《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要求每一个细节。合格标准所有合格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为工程打下坚实基础。优良标准若想达到优良分部工程标准,除了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其中50%必须达到优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处理如下: .(1)经返I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处理办法如下: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私自拆除承重墙是否违法,具体违反哪些条款

1、法律分析:犯法,拆除承重墙就是破坏抗震结构,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房屋的承重墙是房屋的公共部分,私自拆除承重墙会违反和物业签订的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能拆承重墙的约定,危害到公共安全的严重情节,还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情节及后果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拆除承重墙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责任:因拆除承重墙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修复费用、损失赔偿等。

3、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承重墙等其他抗震设施的,属违反该法规,应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样,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罚款。

4、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百九十七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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