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部门规章。2022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公用工程(含实施监理的工程)及构配生产,均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城市或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贩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科教[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五条 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水利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建设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追溯制 追溯制也叫跟踪管理,在生产过程中,每完成一个工序或一项工作,都要记录其检验结果及存在问题,记录操作者及检验者的姓名、时间、地点及情况分析,在产品的适当部位做出相应的质量状态标志。
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工作,监督员应由了解检测目的,熟悉检测的方法、程序,懂得结果评价的人员来担当,就专业知识而言,要求其高于一般检测、核查人员。 二是质量监督的实施。
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2)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3)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4)对留存物品进行再检测或校准; 5)分析一个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次级标准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实验或能力验证计划。使用人员比对、方法比对、仪器比对等进行复现性检测。对存留物品进行再检测。分析一个物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控制图。其他有效的技术核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