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出口的检验检疫规定、品质标准、生产工艺规范、检测方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这六项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供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进出口检验检疫规定:农产品进出口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检验检疫,确保质量安全。
【答案】:A P345;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 B )的规定。A.食品安全法B.农产品质量安全法C.食品卫生法D.产品质量法 相关税收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食品安全法》未具体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但依据该法第二条第六项,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但由于我国在2006年已经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生产、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为避免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交叉可能出现的冲突,本着两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衔接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1、种植业与蔬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 包括全程控制技术规范,如GAP技术和GAP技术管理规范,以及相关记录和操作规范。 其他特色领域: 如稻米、苹果、茶叶和切割蔬菜的GAP技术规范,以及速冻蔬菜、禽肉、水产养殖和家禽饲养屠宰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技术规范。
2、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规范目录,旨在确保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前言部分,着重介绍了该规范的总体框架和重要性,涵盖了GAP(良好农业操作)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两个核心概念。GAP强调从源头到终端的全程质量管理,而HACCP则着重于识别和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3、这本专业著作名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规范与指南》,由金发忠编撰,是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的。该书的ISBN号码是9787802334083,于2008年1月1日首次发行,是第一版内容。这本书共分为471页,采用平装形式,开本为大16开,适合农业科技领域的专业人士阅读和研究。
4、首先,第一部分是对GAP(良好农业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概述,这部分着重阐述了这两种概念的基本原理,帮助读者理解其在农产品质量控制中的核心作用。接着,第二部分深入探讨了种植业的全程控制技术规范。
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6、检测工作由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检测机构负责,政府需加强机构建设,提升检测技术能力。国家层面,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数据,建立监测数据库和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分析数据,上报结果。地方农业部门则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数据信息,鼓励建立地方数据库,以提高数据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目前,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一)风险环节众多 农资质量安全涉及环节众多,有农资经销商、供货商、生产厂家,有农户、合作社、基地,还有各级监管部门,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出现疏漏,都会对农资质量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农产品质量监管检测体系不健全,检测能力有限。我国目前的农产品质检体系尚不完善,监管部门的混杂和分段式管理模式,导致农产品制成品成分的检测监管划分不清晰。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需要全民行动。从政府职能部门到消费者,都需要承担起责任,共同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我国农产品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农场与一级批发商之间的环节尚未完全打通。 配送服务存在局限性。 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满意度不高,容易产生投诉。为解决这些问题,农产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利用自有的冷链物流系统,确保农产品的新鲜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环境保护法规、技术标准、质量认证,以及对绿色包装、标志、标签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差距。生产者缺乏标准意识,无标准生产和上市的现象普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无法满足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对于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生产者和销售者限期改正。 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告。 对于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产品,相关部门将责令企业停业并限期整顿。
2、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重视风险监测,它以定期和专项的方式进行。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有责任制定并实施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以确保监测网络的健全。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则负责下达监测任务,要求接受任务的机构根据计划编制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如抽样、检测和结果汇总的职责,以及样品处理和检测方法等。
3、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4、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产地条件,保障产地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是指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生产的相关区域。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产地安全,是指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质量等符合生产质量安全农产品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出口农产品质量风险损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山东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对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全方位监督和管理措施。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与工商、质检、环保等部门紧密合作,对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以及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实施了农产品质量监测制度和质量追溯体系,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构建完善的控制体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重要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负责协调区域内的工作,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和水平提升。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等部门负责具体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则在各自领域内协助工作。
山东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注重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县级以上政府的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通过科学包装方法和先进标识技术,实施全程监控,规范市场行为。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农产品包装需满足储藏、运输和销售的需求,易于拆卸搬运,同时要防止污染和变质。